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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首次明确农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 2009-07-28 发布人: 字号:[ ][][ ]
        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提交一审。这部法规草案直接关系到全省农民的切身利益,且在多处都有全国性首创。
        省委、省政府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截至去年底,我省农村三大合作组织共计16190个,农民合作社成员数约380万户,占全省农户数的28%。据统计,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年总收入已超过400亿元,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作用显著。
该条例草案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农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宋家新介绍,这次将农地股份合作和社区股份合作纳入地方立法范畴,符合中央的方针政策。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将方兴未艾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纳入立法视线,这两类农民自发探索的合作组织得不到法律保障,领不到工商执照不说,好些权益不能等同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
        草案第13条规定,农民可以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是农民把承包地交合作社经营,合作社则向农民提供农地经营服务。草案第30条还规定了农地合作社的分配原则,即,农地合作社应将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返还给本社农户。
        农民的财产不仅限于个人财产,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草案第14条规定,农户可以实名化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作社全体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公益性服务及其他服务。
        该草案还有一大创举,就是在附则中规定,农民的劳务合作、消费合作以及资金互助合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并且,特别针对资金互助这种新合作形式,明确规定,农业合作社为满足成员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可以在本社内部组织成员开展资金互助,但不得对外吸储和放贷。省人大农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尽管在现实中,江苏和浙江已经有不少实践,但是写入法规草案也是全国第一家。
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苏ICP备xx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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