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问:哪些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按13%税率征收。
下列农产品不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适用17%税率:(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2)各种蔬菜罐头、竹笋罐头、水果罐头、水产品的罐头、肉类罐头、各种蛋类的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3)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4)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5)熟制的水产品、肉类熟制品;(6)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等;(7)锯材、中成药、淀粉、复合胶、麦芽、薄荷油、皂脚、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问:哪些环节免征增值税?
答: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是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3)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5)饲料(豆粕、宠物饲料除外);(6)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7)钾肥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8)农村电网维护费。三是符合条件的粮食及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4)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五是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2)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14类)执行。(3)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5)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货物的,要分别核算。六是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12】75号)。(1)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4)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5)既销售以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的,要分别核算。七是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按季度申报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3)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的销售额及营业税营业额的,可分别享受。(4)超过2万或6万的,全额征税。八是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二)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核定的损耗率方法核定扣除。(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核定扣除。(五)扣除标准核定程序: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省局核定小组核定后公告执行。
3、问: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
答:自2012年10月1日起,我省开始营改增改革试点。试点范围: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2013年8月1日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业;2014年1月1日新增铁路运输、邮政服务(含快递)业。
营改增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好处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购买服务可以抵扣;有利于主辅分离;促进现代农业服务业做大做强。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1、问:哪些项目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以下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以下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问:哪些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3)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受托的,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5)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3、问: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答:(1)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4问: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务处理?
答: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该模式企业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7、问: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答: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8、问:哪些投资额可以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答:(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问: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答:(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10、问:哪些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一)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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