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

关于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7-27 发布人:fzc 字号:[ ][][ ]

各市农工办、农委,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省农垦集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深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发〔2014〕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新一轮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农业龙头企业”)合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就金融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力量。近年来,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带动能力明显增强。截至2013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645家,其中,国家级61家、省级546家。农业银行作为一家专业面向“三农”的金融机构,始终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作为服务“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特别是2010年省农委与省农业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来,双方构建了金融服务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战略联盟,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推动农业龙头企业提升经营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与农业银行强化战略合作,将有利于引导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引导信贷资金向涉农领域投放;有利于农业龙头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拓展发展空间;有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金融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现代农业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新要求,重点支持100家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龙头企业,积极创新融资增信、专业担保等模式择优支持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中小龙头企业,支持其投入农产品生产加工、建设种养基地、发展订单农业、完善产业链条、开展并购重组、形成企业集群、培育知名品牌,稳步提升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覆盖面。

   (一)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基地。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农业用地整理、粮棉油示范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支持新一轮 “米袋子”、 “菜篮子”工程,支持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和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推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一村一品”建设。

   (二)推动农产品加工升级。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自主开展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研发。支持具有技术、资源优势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进行良种培育。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基地农产品原产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等自主品牌建设。

   (三)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产地或大中城市建设优势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体系和基地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城市开设专卖区、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等,推进农超对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流通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等,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促进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上市、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投资合作,积极支持混合所有制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和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以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各类集中区为依托,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入驻集中区项目。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推动集群集聚发展和农业产业链条延伸。

    三、创新金融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服务方式

    (一)优化信贷政策。一是优先保障信贷规模,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确保贷款投放量每年保持持续增长且增速不低于全行。二是对于符合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农业龙头企业,评级、分类、授信实施优惠政策。三是积极运用季节性收购贷款产品,对于总授信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130%的可由省分行审批,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授信空间,满足季节性收购资金需求。四是积极运用县域商品流通市场建设贷款产品,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网络和市场功能。五是积极运用农业银行与省财政厅、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政策,优先推荐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选项入库,并最长可享受5年期贷款贴息优惠。六是积极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等产品,重点支持大中型龙头企业发起的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服务农业产业链新型经营主体。七是对于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农行信贷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项目,实施优先受理、优先评审、优惠利率。

    (二)创新担保方式。加强南通、江阴、张家港等总行级“三农”产品创新基地建设,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特点,重点围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财政融资增信机制等加大担保创新。一是积极拓宽有效担保物。加大林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农副产品动产质押、大中型农机具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产品推广力度,加大对林业、渔业、扶贫等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稳妥推进农地抵押担保创新。重点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等担保方式。三是深化与江苏汇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涉农担保机构合作。积极推进“农行+省农委+省财政风险资金+汇隆担保公司”等融资增信模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四是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方便农业龙头企业贷款。

    (三)提供综合服务。一是融资融信服务。综合运用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活期账户透支、票据池融资等产品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二是资金结算服务。依托农业银行网点网络优势,综合运用票据、汇款、信用证、代发工资、网上银行、移动POS、转账电话等产品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资金支付服务。利用现金管理系统,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账户管理、流动性管理、短期融资、信息服务等功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运用E商管家电子商务平台,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产品库网站、商品订单信息、网上订购、网上支付业务,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完美结合。三是投资理财服务。加强金融市场业务和新兴融资产品推广,综合运用短券、中票、公司债、企业债、银团贷款、并购贷款、理财融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上市财务顾问等服务,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同时,根据农业龙头企业资金周转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本利丰、汇利丰等本外币对公理财服务。加强与农银国际、农银汇理、农银租赁、农银人寿的行司联动,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跨市场、跨区域、跨领域的高端服务。

    (四)产业链金融服务。围绕供应链、资金链和信息链,发挥农业龙头企业“1+N”辐射带动作用,打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推进全产业链、线上线下综合服务。一是根据农业龙头企业在手订单,为其提供订单融资、发票融资等贸易融资贷款。二是针对农业龙头企业上游供应商,包括订单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直接供应商和间接供应商,提供国内保理、发票融资、“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担保公司+农户”、“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社”、“公司+担保公司+专业合作社”、“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金融服务。三是针对农业龙头企业下游购货商,为其提供存货质押、龙头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购货商”、预付款融资等供应链融资产品,满足下游购货商资金需求。

    四、强化合作,确保农业龙头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促进沟通交流。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把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会商机制,积极争取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政策,形成银政、银银、银保政策合力,共同做好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省农委、农业银行要建立定期沟通联络机制,重点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服务模式、重大项目协调等工作;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沟通,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动优势互补,共享信息资源。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及政策优势,向农业银行通报有关产业政策信息、已实施或拟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规划及产业化客户动态监测等情况,并将农业产业化融资增信资金向农业银行倾斜,优先选择农业银行合作,对农业银行支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及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要在相关项目上给予扶持;农业银行要将农业龙头企业信贷导向、信贷政策、金融产品及贷款投放等情况向同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双方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调查研究,研判经济形势,开展业务对接,加强培训推广,及时总结金融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新做法、新经验。

    (三)开展政策宣传,完善配套措施。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银行涉农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基本要求等信息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及时将第一信息通报给农业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体系,便于农业银行及时了解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原料采购、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资金需求;要建立企业和项目储备库,择优推荐给同级农业银行,融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点产业化项目可由上一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给农业银行。对于经营不善、财务恶化、信用不良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实施优胜劣汰,并及时通报同级农业银行;要积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农业龙头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建立企业信用记录资料库,对信贷违约的企业,视其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相应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信用意识。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农委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处和省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报告。

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苏ICP备xxxxxxxx号

址:南通市xxxxx 联系电话:xxxxx 电子邮箱: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