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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农业经济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5-05-13 发布人: 字号:[ ][][ ]

南通市农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南通市农业经济学会,简称南通市农经学会。

  第二条南通市农经学会由本市“三农”工作者、研究农村经济学科的专家学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代表组成。学会是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农村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新时期“三农”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重点课题,组织学术研讨,引领广大会员为开创“三农”工作的新局面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登记机关为南通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学会接受市农办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6号行政中心综合楼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

  2、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外出考察、交流。加强与市内外其他学术团体的横向联系,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和协作,参加省农经学会、市科协以及县(市)区学会组的各有关活动。

  4、办好会刊《南通农村经济》。

  5、组织农村政策、农业经济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普及与培训,举办各种学术讲座、报告会、培训班等。

  6、开展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咨询和农经“五项”服务,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对农村经济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咨询。组织研究成果评审、推荐,促进学术成果应用于农村改革发展实践。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助理以上技术职称的农业经营管理工作者、教师、科研人员;

  2、在农业经济研究、教学、行政、生产单位从事农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同志;

  4、县(市)区农业经济学会组、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本学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备入会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学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讲座、培训及其他学术活动;

  4、学术成果优先在学会会刊上登载,并参与有关成果评优表彰奖励活动。

  5、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本学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研究探索“三农”问题,深入调查,撰写学术文章,参加学术研讨活动;

  4、积极为农村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向党委、政府和本学会提出科学合理建议及意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5、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向学会交纳会费500元,个人会员每年向所在学会(组)交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市级单位会员和各县(市)区学会组按一定名额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邀请著名农经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同志作为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制订或修改学会章程;

  2、讨论、提出学会工作指导思想、任务;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6、通过提案和决议;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学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推荐优秀科学专著、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理事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及其他有关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五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3、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4、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县(市)区农经学会组开展有关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建议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八条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学会工作的领导,保持学会工作的连续性,学会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

  第四十条县(市)区学会组,为市农经学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组织所在地学会组的学术活动和参加市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等。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1、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3、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425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苏ICP备xx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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